今日讨论微软黑屏事件,很多评论都会把“盗版”和“偷盗”放到一起比较。
其实,这完全是两回事。只是我们字面上的误导而已,(香港人民叫“翻版”,就和盗没有字面上的联系)
形式来讲
“偷盗”会剥夺物主所有权,比如,小偷偷走你一头牛,你就没有那头牛,小偷有了那头牛。
“盗版”则不同,盗版2张Windwos XP,微软不会真的少了2张Windwos XP,盗版者也不是多了2张正版Windwos XP。
一般说来,财产有三类:动产、不动产和知识财产,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(Intellectual Property)。
能“偷盗”的,主要是动产(不动产一般是难以偷盗的),而另一个却是损害知识财产吧。
损害来讲
“偷盗”的损害是实际的,一头牛就是一头牛,偷盗者会多出一头牛的价值,被偷盗会减少一头牛的价值。
“盗版”则不同,盗版2张Windwos XP,盗版者可能就卖5块钱一张,如果微软称他损失是2张正版WindowsXP那么多钱,那是不对的。
“盗版”会侵害一些权利,但侵害的主要是知识产权带来的潜在收益,而不是实际的。换句话说,如果认为买盗版的如果买不到盗版就会都去买正版,那是显然不可能的一种假设。
否则,就不需要制定《知识产权法》,直接使用《刑法》就行了。
历史
自从人类拥有私有财产的时候,估计就有了“偷盗”以及惩罚“偷盗”的律法。至今可能有5000多年的历史。
而“盗版”关联的法律,一百多年前,国际上才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,(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定的)。
我认为,相对于其他的事物来讲,人类对只是产权的认识是短暂的,肤浅的。
而对于版权立法,各国则可能是具有较大分歧的。1967年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,我国1980年才加入。而1883签署的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,我们则在一百年后的1985年加入的。
利益冲突
相对于“偷盗”的利益主体相对简单。而涉及知识产权的利益确实复杂的。
一般认为“当前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,扩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”,知识产权可以说是南北矛盾,但是从某些具体的细节上来看:
比如 “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”,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,而是所谓“新世界”国家与“旧世界”国家之间的矛盾。“新”“旧”两个世界中既有发达国家,也有发展中国家。美欧之间的矛盾与分歧,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分化,使得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更加复杂的利益格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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